小區電動車在充電時突然起火,火勢蔓延至兩層樓高,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。在這樣一起火災中,物業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嗎?記者從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獲悉,該院近日審理了兩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,分別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兩家業主財產損失7.3萬余元和1.1萬余元。原因是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同意,擅自在原本規劃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設備,用于電動車停放、充電,后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導致火災事故,造成二樓、三樓業主房屋財產損失。
這起火災發生在凌晨2點,小區大部分居民都已進入夢鄉。某幢單元樓下架空層突然火光四射,濃煙滾滾,多輛電動車和智能充電樁燒毀嚴重。消防隊到場后奮力撲救,大火終于撲滅。杭州市拱墅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《火災事故認定書》認定,起火部位為該幢1樓架空層東南側智能充電樁下方電動車,起火點為智能充電樁下的一輛電動車電瓶,起火原因為電動車充電過程中故障引發火災。此次火災中,十幾輛電動車被燒毀,部分車輛的輪胎也嚴重融化脫落。經鑒定機構鑒定,架空層剪力墻、一層梁、一層樓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損。受災最嚴重的是二樓業主吳先生,他正在裝修的新房受火災影響,已安裝好的空調設備、墻面、窗體及玻璃等全都需要返修重做,工期被迫延長3個月。三樓業主馬先生家的窗戶也被燒壞,墻面、地面和家具被熏黑需要重做。
吳先生和馬先生認為,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,樓下的架空層應該是給業主休閑娛樂的場所,不該停放電動車,更不應該安裝充電樁。同時,架空層安裝充電樁后,也沒有安裝煙霧報警器、噴淋滅火裝置和監控設備,物業沒有盡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。因此,他們分別起訴了物業公司,要求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。物業公司則辯稱,安裝的充電樁質量沒有問題,侵權人應該是發生故障起火的電動車車主和電動車生產廠家。
拱墅法院經審理認定,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公司,未經業主同意,擅自在原本規劃用途為娛樂活動場所的架空層加裝電動車充電設備,用于電動車停放、充電,因電動車充電故障導致火災事故發生,給兩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損失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由于起火電動車毀損嚴重已無法辨認廠家,車主也一直未找到,物業公司與其他侵權人的責任大小難以確定。依據民法典,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,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,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;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,平均承擔責任。因此,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承擔50%侵權責任,賠償原告吳先生各項損失7.3萬余元,賠償馬先生各項損失1.1萬余元。目前判決已生效。
來源:上觀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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